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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政策的具体解读
2014年9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会议指出,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确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加速折旧政策的具体解读
折旧力度加大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解读:所谓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于抵扣的时间差所造成的交税现金流的影响,总共抵扣的数额是相同的,但前期允许一次性抵扣或加速扣除,就可以尽快回笼现金,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与税收折旧政策不一致。所谓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利好,主要是作为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税收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专门政策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颁布、2008年实施的《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折旧方面的规定散布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
固定资产全额扣除起点提高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解读:由于现在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仅是给出了判断固定资产的特征和条件,所以,判断是不是固定资产的权利交给了企业,但企业为了省去纳税调整的麻烦,一般仍然按照单位价值2000元的标准来执行。现在明确不管是什么企业,只要原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就可以执行税前扣除标准,相当于这些资产在会计上是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在抵扣上按照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方法,可以一次性抵扣。
明确列举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