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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避税特点(2)
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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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在衰退期,企业销售量显著衰退,利润也大幅度滑落,企业一般采取收缩战略。外资前期已经收回投资及巨额利润,此时外方多采取股权转让等方式收缩退出。此时反避税工作也应重点检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公允。
目前反避税工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还远远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需要,未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反避税税收法规。尽快明确转让定价二次调整问题。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直接对二次调整的规定,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初次调整后,如果企业不做账务处理,该转移利润没有税法规定视同股息征收预提税,导致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手段,把利润转移到国外而规避应该缴纳的股息预提税,客观上抵消了部分转让定价调查的反避税效果。
二是建立经济分析团队、摸清产业特点、推广收益评估法。充分利用经济学界各方专家的力量并在税务系统内部逐步组建经济分析团队,掌握宏观经济以及产业发展特点,号准脉、下对药。在股权转让价值评估中推广运用收益法,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遏止低价平价转让股权避税行为。
三是加强税法宣传,引导中方投资者捍卫自身利益。拓宽税法宣传途径和方式,引导中方投资者提升税法及经济等方面的水平,有能力在合资企业管理中维护自身利益并在反避税工作中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
作者单位:山东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