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这些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你做对了吗(2)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李会计所在的装饰公司可以比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并在办理汇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有例外
“要不是你们提醒,我还不知道呢,这样一来,今年可以考虑加大广告和宣传力度咯!”秦淮某医药企业经理戚女士兴奋地说。原来,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调研时发现,近年来,为了减少支出,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直控制在年销售收入的15%以内。税务人员遂告知,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的扣除限额比例远不止15%.一般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医药制造企业扣除标准恰恰属于这里的“另有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在今年年底之前,该医药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为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而非15%.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