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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2)
时间:2010-09-17
点击:
次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二)新加坡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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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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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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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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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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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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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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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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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年或以上连续、活跃的经营纪录,所持业务在新加坡的公司,须有两名独立董事;业务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两名常住新加坡的独立董事,一位全职在新加坡的执行董事,并且每季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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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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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三年税前利润750万新元,每年至少100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1000万元新币(1新元约等于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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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会计师报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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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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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东持有,大于3亿新币比例减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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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持股至少为50万股或发行缴足股本的15%(以高者为准),至少500个公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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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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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万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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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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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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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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