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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中若干问题

时间:2010-03-08  点击: 来源:未知

 

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国有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开辟了广阔的审计领域,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大大增加,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诸如成立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一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等特点,国有企业的审计与其它企业的审计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从去年国有企业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看,效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笔者认为,为了搞好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与资格认定问题

在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若干项,但称得上硬杠杠的似乎只有一条,也就是对于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而对于那些全国有几十家分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这条标准显然低了一些。

从目前国内的情况看,现有的106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长,力量雄厚,拥有较为固定的客户,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三资”企业,而对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参与并不多。目前承接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有相当一部分是中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相对薄弱。去年财政监督部门对有关国有企业进行检查时,也发现了一些事务所在执行国有企业审计中存在问题,并由中注协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因此,在承接国有企业审计业务时,事务所应当充分认识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了解国有企业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并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及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请其他会计事务所协助完成部分审计工作,但本所应承担至少60%的工作量,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承担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资格认定工作,适当提高资格认定标准,特别是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的审计资格,并要加强对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监管。

二、关于汇总报表与合并报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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