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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中若干问题(2)

时间:2010-03-08  点击: 来源:未知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过去一直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总公司上报给财务部门的汇总报表中,不仅包括有投资关系的分公司,还包括了一些仅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纳入总公司汇总报表范围的单位与总公司的关系比较复杂。在汇总会计报表时,总公司只是将所有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简单的加总,虽然会有一些简单的合并项目,但总体上仍是一份汇总报表,与严格意义上的合并会计报表大不相同。事务所在接受企业委托时,一定要弄清所审计的对象,究竟是汇总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如果是汇总报表,只需将下属单位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简单加总并对内部往来进行抵销即可,内容相对简单一些;如果是合并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

三、关于往年财政批复与期初余额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的一项重要审计工作是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由于国有企业在去年是首次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如何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成为摆在注册会计师面前的一大难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会计报表一直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财政部门长期扮演着政府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角色,其所批复的会计报表应当具有法定效力,而且目前国有企业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是财政部门,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时,对于由上年度财政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结转至本期的期初余额,可以直接予以确认,不必再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但是,随着国有股份在国有企业中的比重日益下降,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份的比重越来越大,国有企业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已不再局限于财政部门,因此建议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设说明段,说明期初余额未经审计,所依据的是财政部门的批复,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同时亦可在期初余额问题上分清责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财政部门的特殊要来与审计报告的标准化问题

财政部门为了满足本部门的特殊要求,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披露一些内容,有些内容混淆了企业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负担和审计风险,而且也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相冲突。然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是财政部门,目前三段式的审计报告对于使用者来说阅读和理解起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者的要求,是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是,财政部门的特殊要求由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单列附表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将此作为重要审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计报告的格式仍然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如对企业所作的披露存在异议,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为了便于财政部门理解和满足使用上的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表和已调整重大事项汇总表。对于未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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