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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房产对外投资须缴土地增值税(2)

时间:2011-12-21  点击: 来源:未知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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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蒋先生来电咨询:请问企业提供的开采矿产资源劳务(如矿山爆破、矿产资源开采等)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的规定,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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