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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计算方法及口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分析(2)
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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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甲计算法: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按房开产品明细单独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1.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收入4018.75万元,应扣除项目金额为7065.01万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72.88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187.07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072.88+4187.07)×10%=526(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27.07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1051.99万元,增值额=4018.75-7065.01=-3046.26(万元),增值额为负数,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2.非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收入3829.78万元,应扣除项目金额为6348.61万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38.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778.7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71.7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16.39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943.42万元,增值额=3829.78-6348.61=-2518.83(万元),增值额为负数,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3.其他开发产品:转让收入18637.03万元,应扣除项目金额为11307.92万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398.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490.19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788.84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053.01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1577.68万元,增值额=18637.03-11307.92=7329.11(万元),增值率=7329.11÷11307.92=64.81%,应缴土地增值税=7329.11×40%-11307.92×5%=2366.24(万元)。
因此,采用甲计算法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2366.24万元,已缴528.3万元,应补1837.94万元,负担率=2366.24÷26485.56=8.93%。
乙计算法: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统一核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1.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收入4018.75万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4018.75÷26485.56=15.17%,应计算的增值额=该项目土地增值总额×该类收入比率=1764.02×15.17%=267.60(万元),应扣除的项目总额=4018.75-267.60=3751.15(万元),增值率=267.60÷3751.15=7.12%,未超过20%,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法免缴土地增值税。
2.非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收入3829.78万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3829.78÷26485.56=14.46%,应计算的增值额=1764.02×14.46%=255.08(万元),应扣除的项目总额=3829.78-255.08=3574.70(万元),增值率=255.08÷3574.70=7.14%,应缴土地增值税=76.52(万元)。
3.其他开发产品:转让收入18637.03万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18637.03÷26485.56=70.37%,应计算的增值额=1764.02×70.37%=1241.35(万元),应扣除的项目总额=18637.03-1241.35=17395.68(万元),增值率=1241.35÷17395.68=7.14%,应缴土地增值税=372.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