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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企业偷逃税主要手段及审计重点、方法(2)
七是收取配套费、未销售门面房及车库的租金收入等不入账,形成小金库。有些房地产企业以新型墙体材料费等名义收取各种配套费,拆分购房价款,不纳入购房合同,账外核算使用,有些房地产企业将尚未销售的门面房、车库等的租金收入不入账,形成小金库,偷逃税金。
八是银行按揭收入记入“短期借款”或者其他会计科目,不作为预收账款。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拨付贷款后,应将这部分售房款及时登记销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相关税款。有些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拨付按揭贷款的购房款后,不全部或不及时入账。有些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拨付款项后,假计“短期借款”入账。
(二)虚增成本偷逃税款。
一是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由于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越多、开发规模越大,则资质等级越高,因此很多民营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资质,将购进的土地经初步“三通一平”开发后,进行虚假土地评估,虚增土地成本,一方面增大注册资本,提高资质,另一方面虚增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
二是勾结建筑安装企业,虚开建安发票,增加建安成本。现行建筑安装企业的建安发票,主要实行由税务征收部门或发票管理部门代开的办法,只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在开票“窗口”或征收部门都能开到,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有了可乘之机。房地产企业用支付3.3%营业税及附加的代价,就可以轻松的偷逃25%的企业所得税。
三是多计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对开发建设周期比较长的房地产企业的预提费用,税法规定,参照预提费用年末不得留有余额的规定及权责发生制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些房地产企业钻政策的空子,通过“预提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提取的公共设施配套费等预提费用,往往提的多,实际列的少,年末留有较大余额,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也不做纳税调整。
四是自用房产开发成本直接转增经营成本。有些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
五是虚假列支增加成本费用。有些房地产企业把公关费等“潜规则”费用以及走访费等见不得光的费用,通过开具大额维修费、燃油费、办公用品、材料费等变通列支,增加成本费用。
(三)完工项目长期不进行完工税款清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视为已完工项目的三种情形,《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也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条件,但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政策的“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一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目不能决算,不按要求办理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