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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房产税扩围改革(2)
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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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首先,在利益博弈层面,地方政府是房产税扩围改革的净受损者。目前,房地产业和相关税费,事实上已演变成为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和“二财政”,继而通过各种“挂钩”手段让其承载了城市运营、教育、就业等过多的职能和任务,并形成了强烈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在房产税扩围改革的同时,虽然也为地方政府开辟了新的财源,但近期内仍改变不了净受损者的局面——“增收”远远不及“减收”。可见,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扩围改革中的积极性大小,完全取决于房产税与“土地财政”的替代程度及时间长短。短期看,这一替代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利益再平衡和收支缺口的收敛需要有一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
其次,在政策实施结果层面,地方政府是房产税扩围改革的责任主体。房价降下来,负面影响和连锁效应太太,而替代财源和补救措施又不能及时跟进,在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后续影响下,地方财政压力必将更加吃紧,而开征房产税“远水不解近渴”;房价降不下来,又不符合中央的意图。事实上,地方政府已被置于两头受挤、骑虎难下的境地。
第三,在政策实施过程层面,地方政府是房产税扩围改革的执行主体。拘于现有征管技术和条件的限制,对以家庭为征税基础的房产征税存在很大难度。如计征房产税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摸清家庭和个人的房产存量,这就需要对房产存量进行普查并建立相应的房产实名登记制度。而这又无异于将个人的部分财产也公开了,必然会因触及个人利益而遭致“搁浅”。
第四,地方政府对房产税扩围改革心存抵触情绪,还与房地产开发商等相关利益集团的权力俘获和“连裆裤”式的利益绑架有直接关系。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扩围改革中的责任与执行双主体主体地位决定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来代为表达。
如何破除扩围阻力?
由此可知,破除扩围阻力,应从平衡各方利益,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做起。
首先,进一步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并允许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其次,妥善处理好房产价值评估和认定过程中的税收公平问题。具体到房产税的税基房产价值上,它要求相关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以及所采用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都应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为此,建立一支全国统一的独立、庞大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