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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财税处理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均有具体规定且存在明显差异,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现行税法对此都无明确规范,因此,在实务中,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及两者是否存在差异等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举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新建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2吨,发生成本1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200000元。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180000元,贷记“原材料”等180000元;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234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元。
如果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根据预计售价,借记“库存商品”200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不是很恰当,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即准则对“存货”和“收入”的界定都强调应该是源于日常活动,如前所述,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试车并不属于日常活动,因此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未立即销售的产品不应结转为存货,而按预计售价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应该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