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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7)

时间:2011-04-22  点击: 来源:未知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 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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