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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同转让方式的纳税筹划(2)
1.丽人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收。丽人公司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也无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未从事房地产开发,因此该项投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应缴纳印花税=9000×0.5‰=4.5(万元)
投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应纳企业所得税=(9000-1200-4.5)×25%=1948.88(万元)
节税总额=5219.09-(4.5+1948.88)=3265.71(万元)。
2.华泰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收。
契税=9000×3%=270(万元)
股权转让印花税4.5万元。
从方案设计看,股权转让方式下,华泰公司的税收负担没有变化,而丽人公司可以节约3265.71万元的税金支出。
(二)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投资合同的签订。在税务处理中,严格界定了“投资”的含义——投资是指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想享受不征收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待遇,投资各方必须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投资方未承担投资风险,而是分取固定的股息、红利,则要按照出租房地产征收营业税,无法达到上述节税效果。
2.操作时间间隔。企业要想达到上进节税效果,必须注意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时间与转让股权的时间间隔问题,两者时间间隔最好在一年以上,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以实质课税原则为由,对上述行为征税。
3.注意《公司法》中对不同投资方式的比例限制。《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换言之,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如果在投资过程中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就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正确认识和处理纳税筹划对不同税种的影响。从上面的筹划方案可以看出,投资入股方式可以获得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是由于上述税种的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的利润增加,相应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企业应综合考虑这一影响,并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5.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实现双赢的目标。上述方案中,丽人公司通过筹划可以获得明显的节税效果。但是对华泰公司而言,该方案并没有降低其税负,反而会增加华泰公司潜在的税负——今后华泰公司转让其以投资入股方式获得的房地产时,需要金额缴纳营业税,即选择投资入股方武将使华泰公司的潜在税收负担增加450万元(9000×5%)。因此丽人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加强和华泰公司的沟通,在投资入股及股权转让价格方面做出适当的让步,以此获得华泰公司的支持和配合,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