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新能源企业重组业务涉税指导案例 (3)
该企业如果全资控股新设立的企业,并且在经营资产转移过程中未从新公司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类的支付对价,新企业是100%被控股,所以该企业重组分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在当期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继承原企业的所得税事项。
(五)土地增值税。该企业在重组业务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依据税法规定的增值率和税率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若该企业在重组分立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无增值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新设企业未来运营过程中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液化天然气(LNG)生产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签于财税[2011]58号中提及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截止目前尚未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基于上述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类型,“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储运”企业如果均在其中。需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会认定,并颁发相关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后,液化天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七条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所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减征、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