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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业务常见问题

时间:2010-03-25  点击: 来源:未知

验资问题既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敏感话题。验资告是对截至验资日止企业实际收到出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的证实,是办理工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在实际的验资业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收费低在执业中审验程序不到位,有的注册会计师因对验资准则有关规定不作深入理解而草率执业,有的注册会计师甚至为了个人小利而对验资风险视而不见,给办理验资的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一、验资中存在的问题
未能获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或以银行存款余额证实代替
目前,注册会计师对银行收款凭证及银行询证回函把关较为严格,但却忽视了获取和分析银行对账单的工作,或以银行余额证实来代替对账单,误认为只要有银行收款凭证且银行已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证实银行存款余额存在就可以了。岂不知这样很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1.在设立验资中,有的出资人找银行熟人将某单位转账支票转入的暂借等款项,以开具现金支票和同时填写现金交款单的办法达到取得银行现金交款单和验资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银行询证回函,其上一般没有银行经办人签章,不宜落实责任人。有的银行为慎重起见,以在银行询证回函或其自制的证实上填写仅证实截止日银行存款余额为多少等字样来规避责任,给注册会计师验资增加了难度。
2.在增资验资中,仅有银行余额证实而无银行对账单,掩盖了账户资金增减变化有无明显异常情况。有的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入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而是通过提取现金再交入银行的办法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假如注册会计师仅就其会计账面实施一些审计程序和获得银行存款余额证实是难以发现舞弊行为的。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达到验资目的。
关联企业验资增多,巨额货币出资现象较多
近年来,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和经营一段时期后,另行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其他有限公司,即出资人先后成立两家及以上有限公司,同时,巨额货币出资现象严重,给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资带来很大困难。
市场经济答应出资者依法成立关联企业。但是,在我国放开搞活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关联企业监管不严的情况下,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可能伴随以下原因:出资者利用“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法律条文及市场宽松环境,调集关联企业大额资金,以个人而非公司的名义成立较大规模的新公司,达到争取更大规模银行贷款、“东方不亮西方亮”或必要时舍弃一方调整确保其他方的目的。同时,银行信用卡的使用,给巨额现金流动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在我国有关验资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关于大额货币出资审验的专项规定,注册会计师难以判定巨额货币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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