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验资业务常见问题(2)
时间:2010-03-25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对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审验程序把关不严
在对实物出资的验证过程中,有的人往往只重视对实物的购货发票、合同或协议、产权证书、资产评估告、资产移交清单等资料的查验,忽视了获取原始付款依据和对其相关负债情况的关注,忽视了产权证书是否过户登记到拟成立公司名下的审验。
1.缺乏对实物资产付款情况的审验。目前,购货单位存在购进设备、材料尚未支付货款而先取得发票挂账的情况。有的出资人将较大数额的负债列入出资金额内,形成部分虚假出资和验资。有的人说,评估价值是经过投资各方确认的,即使有负债也应当由投资者个人偿还。这种观点是不妥的。首先,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而购置实物资产的债务部分显然不属于自有资金的范畴。其次,假如出资人为独资,或者出资人之间是亲戚,或出资人之间是关联单位,很可能内部协商一致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第三,假如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上述内部协商一致情况,其他出资人误认为所出资实物不存在债务金额,那末,将债务纳入出资额并验资,很可能出现经济纠纷。对实物资产相关付款情况的审验应属于验证资产产权归属的工作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
2.缺乏对有关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办妥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审验。国务院第451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决定》指出:“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实文件”。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论是在变更验资中,还是在设立验资中,都必须对作为出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进行是否已办妥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审验。目前,由于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这一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还不知晓等原因,致使在验资实务中还没有充分关注这一点及与此相关的审验事宜。
对以股权、债权形式出资的理解不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以股权或债权出资并验资呢?目前不少人对此理解模糊。
股权,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股票或向非股份公司出资而获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一定份额的股本或实收资本的书面凭证。债权,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购买债券而获得的债券投资书面凭证;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应收款项。
不论是股权还是债权,在资金流出方,原始资产已转变为权利性资产;在资金流入方,所接受的资产对应于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或负债。
在验资业务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主体有两个:一是出资者,二是接受投资的单位;注册资本所涉及的资本额必须是由出资人投入到接受投资单位。因此,以股权方式出资的,涉及的法律主体应为股权人和原被投资企业;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涉及的法律主体应为债权人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