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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企业所得税
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继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提供了进一步的操作依据。笔者对2010年度陆续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供纳税人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参考。
一、税收优惠
1、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二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业务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风险提示:享受主体和范围必须符合文件规定解释;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叠加享受;享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优惠结束,再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3、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获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上述单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4、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将补缴优惠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