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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企业所得税(5)
时间: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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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风险提示:注意对征管方式作出的调整方式;重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作用;对建筑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将产生重要影响。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明确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风险提示:首次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年度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实。如果企业是2010年新办企业,显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如果企业2010当年相关指标不符合条件,对预缴时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该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而成,对规范和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风险提示: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四、其他重要政策
1、八大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文,明确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可递延确认;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按份额享有的留存收益;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明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税前扣除;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