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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一、原政策的效力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规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均废止。
二、收入方面的问题
(一)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企业外购的资产,已使用并提取折旧或进行摊销,在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时是否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对于企业已使用并提取折旧或进行摊销的外购资产,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如不符合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条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问题
问:企业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投出的资产是否视同销售或转让资产?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如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当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应视同销售或转让资产。
(三)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