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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代垫运费”税务处理解析(3)
时间: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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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强调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以及售出的商品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行使,收入、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核算。如果采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方式,实质上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运送(包括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是在销售方,运费也由销售方承担,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
综上所述,凡是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只有一个而采用“两票结算”,或者使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交付方式,无论是否有代垫运费条款,均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货物与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运费)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运费)缴纳增值税。供货商应向购买方提供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内容不真实且不是本企业的费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和用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