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4)

时间:2012-06-12  点击: 来源:未知

4、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