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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集锦(2)
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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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5、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对于企业各类财产转让的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6、问:甲个体工商户租用乙企业的房产开展生产经营,乙企业被拆迁后支付甲个体户一定额度的补偿款,对该款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若须征收按何种项目计征?同时,实践中乙向甲支付款项时,甲商户或已因拆迁而注销,此时又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甲个体工商户(包括开业户和已注销户)取得的乙企业拆迁补偿款,应全额并计其应税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问: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因此个体工商户的“股权转让”其实质上是将原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然后注册成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对此种情况应按照税务注销程序进行处理。
8、问: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工商变更投资人,由于该类企业存在注册资本为零的情况,在按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对转让人确属无法提供原始成本凭证的或注册资本为零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时,暂按转让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该净资产为转让日上月末账面净资产)为取得股权的原始成本,予以扣除。
9、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营改增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继续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税率(7%)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12年12月份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