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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集锦(4)

时间:2013-02-22  点击: 来源:未知


  13、问:2013年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如何?

  答: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宁波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暂定为49760元。)

  14、问: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 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 100 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 ,在此过程中“未分配 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问: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 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 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 年以上(含 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对符合国侨发〔2009〕5 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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