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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灾区捐赠物品 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对于实物捐赠、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和税收上的捐赠支出是按成本价确定还是公允价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本文通过实际案件,结合会计及税收相关规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2011年,其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受灾地区捐赠一批自制药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该批药品生产成本是50万元,公允价值是1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该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假定无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分析
一、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捐赠支出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个条件。虽然企业对外捐赠可以提高企业声誉,会带来间接经济利益,但会计上核算的是直接经济利益,因此,实物捐赠在会计上不能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应以成本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
可见,不管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70.4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二、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按12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5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