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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灾区捐赠物品 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2)
2.税收捐赠支出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捐赠支出的合法依据是捐赠票据,且捐赠票据的金额是公允价值,因此,企业在税收上的捐赠支出应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那么A公司税收上确认的捐赠支出应为140.4(120+120×17%)万元,其扣除限额为120(1000×12%)万元,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税收能扣除120万元。而会计上的营业处支出为70.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6万元。
3.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A公司应填写《收入明细表》的第13行和第15行,金额为120万元,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12行和第14行,金额为50万元,同时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行“调增金额”120万元和第21行“调减金额”50万元。
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A公司应填写第28行“8.捐赠支出”,根据填表说明,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支出70.4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120万元;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是“※”号,不能填数。该表设置的逻辑关系是,将“账载金额”与扣除限额即利润总额的12%来比较,前者大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前者小时不作调整。因此,按照现行纳税申报表的设置,A公司的捐赠支出应调减49.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填报。这时,作为权宜之计,纳税人可将捐赠支出填写在第40行“20.其它”,第1列“账载金额”填70.4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12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4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