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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3)
时间: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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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律所不报销E律师费用。E律师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
月份 收费额
1 10000
2 12000
3 3000
4 500
5 20000
6 15000
7 40000
8 2000
9 2000
10 3000
11 2500
12 10000
E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一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二月份:[12000×80%×(1-30%)-1600]×20%-375=646元
三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四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五月份:[20000×80%×(1-30%)-1600]×20%-375=1545元
六月份:[15000×80%×(1-30%)-1600]×20%-375=985元
七月份:[40000×80%×(1-30%)-1600]×25%-1375=3825元
八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九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十一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二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全年合计纳个税:7959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对非出资律师收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1994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在该文件中规定:“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在2002年北京地税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该文件规定:“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由此可见,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