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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4)

时间:2013-08-13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15%-125=6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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