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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 (3)
时间: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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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贷:银行存款 150000
长期待摊费用 5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15064.10
贷:管理费用 15064.10。
2015年: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20085.47
贷:管理费用 20085.47。
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应计提销项税额=2200000÷1.17×0.17=319658.12(元)。由于是按17%计提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就收到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笔者注:由于目前“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尚不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