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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 (4)
时间: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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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由于出售设备的价格200万元不是公允价值,201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须进行合理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000-1600000-319658.12=280341.88(元)。
其中“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80341.88元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00元是永久性差异。
2012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分别做纳税调减25106.84元、20085.47元、15064.10元、20085.47元。
上述例题中,如该办公设备是以公允价值220万元成交的,则甲公司应当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第二步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319658.12
营业外收入 280341.88。
由于是按17%计提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年支付租金分录不变,不存在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递延收益的问题,财税处理无差异,不需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