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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收入调整的处理例解(上)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点上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其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会计准则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其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处置价格与初始成本的差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作为纳税调减额。
【案例3】A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则: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3 600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00万元。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600万元填入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5列,此数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中,然后结转到主表第15行“减:税调整减少额”全额做纳税调减处理。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计算确定投资损益时,应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净亏损)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确认为投资损益。被投资企业宣告进行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不确认投资收益,只作为股权投资成本减少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的份额,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投资企业承担的被投资企业的净亏损的份额,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纳税调增项目。
【案例4】A企业于2012年取得B公司30%的股权, 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B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2 400万元(调整后),A企业按权益法确认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720万元。2013年4月B 公司分派现金股利2 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