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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0-04-02  点击: 来源:未知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淀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海淀区财政拨款补助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海淀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科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区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海淀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四)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五)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产业化能力强,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四)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坚持不断的技术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科技进步;
(五)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六)建立起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半年向区科委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条  项目保证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  匹配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  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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