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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3)
时间: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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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3、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6、申报的项目尚未形成销售;
7、没有承担过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
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组织单位给予立项项目不低于15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二) 一般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项目
(1)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
(3)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企业申报海淀园创新资金,不受此款限制)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项目执行期内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不超过两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三年),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
(5)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如继续申报国家创新基金,企业自有资金还需有与其等额二倍以上的匹配资金。原则上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6)无偿资助一般项目分三档支持,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45万元,C档不低35万元;
2、 贷款贴息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200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8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若申报海淀园创新资金贴息要求贷款额500万以上)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若企业申报海淀园创新资金,不受此款限制)
(3)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4)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5)贷款贴息一般项目分三档支持,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45万元,C档不低
35万元。
(6)海淀园创新资金原则上对上市企业以及上市企业控股的企业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