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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2)
(二)调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取得情况;
(三)调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类型,是否包括:产品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四)调查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情况。
第九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鉴证人制定鉴证业务计划,应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一条 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实施,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鉴证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的鉴证。
第十二条 审核财务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取得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范围。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情况;
(二)审核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取得情况,是否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三)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收入总额;
(四)审核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
(五)审核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审核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审核是否存在将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纳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情形;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还应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况。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时,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进行初步判定。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项目财务核算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审核企业是否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三)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情况,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
(四)审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是否能够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
(五)审核企业存在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审核研发费在各项目间分摊是否合理;
(六)审核企业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抵扣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行为,属于内部研究开发还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行为。内部研究开发主要包括:自主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