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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试行)
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资本市场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行为,保障涉税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本市场涉税专业服务--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业务(以下简称“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以下简称“受托人”)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本交易层面特殊事项特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审核服务(以下简称“涉税服务审核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包括证券业务及非证券业务,具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事项、债务重组事项、股权收购事项、资产收购事项、企业合并事项、企业分立事项、资产(股权)划转事项、非货币性投资事项、跨境交易事项、股权激励及其他。
第四条 资本市场所发生的下列各项业务,适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一)税收筹划业务;
(二)税务咨询业务;
(三)税务顾问业务;
(四)纳税审核业务;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咨询准备业务;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代理业务;
(七)其他申报代理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开展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指派能够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具体承办业务。项目负责人应综合考虑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状况等因素,制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计划。
第十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计划应包括业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质量控制等。
(一)总体计划:包括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原则、范围、目标、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二)具体计划:包括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所需的资料、所应实施审核程序、工作步骤、时间要求等具体流程;
(三)质量控制:包括内部人员工作质量、专家咨询意见结果等。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基本情况说明、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相关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等;
(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委托人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是否齐备;
(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委托人法律形式变更类型以及是否完成相关税务处理,如:是否完成视同清算、分配进行税务处理;新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等。
第十三条 债务重组
(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特殊性税务处理说明等;
(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债务重组合同(协议)以及债务重组当事各方和主导方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文书确定重组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当事各方重组申报时税务申报内容是否各方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