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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2)

时间:2010-01-26  点击: 来源:京审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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