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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 汇算清缴解答

时间:2010-03-14  点击: 来源:未知

汇算清缴辅导: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

  在进行2010年(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该关注一下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财政部关于企业 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它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区别与联系。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就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 行了以下几个要点的汇总:

◆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 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 工购建住房。

◆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 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 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进行严格控制。

◆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 酬中列支。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上:财企[2009]242号 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 括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对此,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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