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 汇算清缴解答(2)
时间:2010-03-14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注意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发放的对象:即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 员工,要注意与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区别(强调服务的连续性和周期性);同时,员工应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这里的发放不等同于发生。
·关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