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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系列解读:纳税申报表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

时间:2010-04-04  点击: 来源:未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 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1081号文件)。由于我们前期的填报详解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编写的,本期我们把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在进行一下梳理,供纳税 人参考。
利润总额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关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适用对象的表述更清晰准确。
原填报说明对于收入和成本明细表的适用对象是这样表述的:“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或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 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这种表述是以纳税主体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的,这样分类在表述上重叠且不够明确。
新填表 说明改为:“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 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 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报表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这样表述非常清晰准确,不容易产生歧 义,纳税人很容易识别本企业所需填报的报表。
2.行次填报用词更严谨。将原来的表述为“根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现在修改为“根据科目的 数额计算填报”。由于这些数据不是仅仅靠分析就能填报的,要经过必要的计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较严谨和科学。
3.附表一(3)表间关系说明进 行了修改。原报表说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报说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 第11行”。这样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间的对应关系就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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