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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系列解读:纳税申报表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2)
时间:20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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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工资及三项费用填报说明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填报说明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大于税 收金额的部分。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新填报说明修改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 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修改后的填报说明把关于工效 挂钩的表述删除了,这样修改的原因可能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有关。该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而有的企业本年度计提工资但可能并未实际发放,本年度就需要纳税调增,待下年度实际发放时又应该纳税 调减。这样,存在纳税调减的企业可能就不止工效挂钩的企业了。
2.取消了个别纳税调减项目。原填报说明中利息支出、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有调减项 目、填报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新填报说明将此修改为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调增、调 减金额均不填。这就意味着,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大于部分要调增,但当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按账载金额扣除不允许作纳税调减。
境 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主要变化
关于境内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原填表说明有较为详细的表述,但存在一些争议。新填表说明对此作了 较大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表述,因为此部分表述并不够明确,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再作明确规定。二是新的填表说明把附 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确界定为税后境外所得。
另外,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中增加了汇总 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为弥补完的亏损。
总之,新的填表说明与原填表说明相比表述上更准确、更严谨,但也缺少了 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一段时间内出台更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的填报细节,望纳税人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