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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商 资发[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 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 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9]115号文有关条件的说明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对新设立不足两 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四)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 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 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 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六)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 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二、资格 条件的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 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