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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2)

时间:2010-04-04  点击: 来源:未知

 

  (二)审核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财税[2009]115号文第一条所列条件和本通知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经审 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 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 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 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需报送的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 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 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第一条(二)、(五)规 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 其他材料。

 

  四、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 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和本通知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 部分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 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 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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