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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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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或登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网址:http: //www.bicpa.org.cn/),下载本文件的附表并按照要求在下载表格中直接进行数据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填写附表一至附表四;分所填写附 表一至附表二,所下载的表格不能随意更改。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发送至北京市财政局基本信息报备专用邮箱:bbxx@kj.bjcz.gov.cn。
(三)报送的书面材料
1.将发至专用邮箱的附表打印并上报;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4.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5.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
6.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除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北京市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外,还需要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具体要求登陆会计行 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查看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 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基本信息报备”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根据报备数据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对事务所、分所不满足设立条件的,系统显示该所进 入整改状态(即:非正常执业)。与此同时,我局也将按照财政部24号令的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满足设立条件,我局将撤回设立 许可。
(2)发生变更备案需要上报财政部门的备案材料内容,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财政热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中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的说 明》。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的,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4)填报附表需注意的问题
1.下载的表格有公式设置,要录入数据填报,请不要在表格内粘贴复制,以免影响数据汇总;基本信息报备内容除股东(合伙人)、从业人员数以填报日的实际情 况为准外,其他数据以上年年度报表为准,金额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的有关数据包含分所,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 须一致。
2.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如果股东人数不够填列,可在中间插行;日期统一输入格式为:XXXX年X月;股东明细人数应与附表一中股 东(合伙人)总数相等;股东出资额应与附表一中注册资本(出资额)相等。
(三)报送的书面材料
1.将发至专用邮箱的附表打印并上报;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4.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5.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
6.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除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北京市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外,还需要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具体要求登陆会计行 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查看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 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基本信息报备”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根据报备数据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对事务所、分所不满足设立条件的,系统显示该所进 入整改状态(即:非正常执业)。与此同时,我局也将按照财政部24号令的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满足设立条件,我局将撤回设立 许可。
(2)发生变更备案需要上报财政部门的备案材料内容,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财政热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中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的说 明》。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的,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4)填报附表需注意的问题
1.下载的表格有公式设置,要录入数据填报,请不要在表格内粘贴复制,以免影响数据汇总;基本信息报备内容除股东(合伙人)、从业人员数以填报日的实际情 况为准外,其他数据以上年年度报表为准,金额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的有关数据包含分所,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 须一致。
2.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如果股东人数不够填列,可在中间插行;日期统一输入格式为:XXXX年X月;股东明细人数应与附表一中股 东(合伙人)总数相等;股东出资额应与附表一中注册资本(出资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