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2)

时间:2011-09-07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九条 在每个年度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前,发布有关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认真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遵循执业准则要求,密切关注重大审计风险领域,切实强化质量风险管控,全力确保年报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原则上,在每个年度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前,组织召开一次证券资格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会议,通报当年的年报审计监管和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对即将开始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在每个年度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前,发布有关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务所切实落实报备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报备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 在每个年度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前,要提前搜集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的分析资料,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的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的主要工作

  第十三条 为强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切实增强年报审计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应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机制,就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相关事务所作出提示。

  第十四条 在开展约谈工作时,应当合理选定约谈主题。约谈主题应当以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为主线,及时反映和解决事务所在年报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确定约谈主题时,应当了解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动向,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和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第十五条 在开展约谈工作前,应当结合约谈主题,合理确定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媒体报道、公众举报、以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以及年报审计监管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约谈的事务所人员包括:主任会计师,负责质量控制或技术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约谈开始前,应当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函,要求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开展情况的说明。

  约谈结束后,应当继续跟踪约谈项目年报审计的后续开展情况,并要求事务所在约谈项目年报披露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情况的详细报告。

  第十八条 除采取约谈方式对事务所进行风险提示外,对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注意到的高风险上市公司,可联系相关事务所了解情况,并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沟通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高风险客户年报审计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