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公司设立须知(5)

时间:2010-09-28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2)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  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地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限之内的税务登记证;
(4)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及中文译件;
(5)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叁张)。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派遣函及合同;
(6)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和代表身份证明;
(7)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8)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9)《指定(委托)书》;
(10)代表情况表;
2、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代表机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延期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3)《指定(委托)书》。
3、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的《变更(延期)登记表》;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6)《登记证》和《代表证》;
(7)《指定(委托书)》。
4、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变更地址: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加盖办事处印章的《变更(延期)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2) 代表变更: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延期)登记表》;批准文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新任代表的简历、照片及护照或身份证影印件;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变更首席代表的同时交回《登记证》。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