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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12)

时间:2010-04-13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五十二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五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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