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社会团体 >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17)

时间:2010-04-13  点击: 来源:未知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