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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

时间:2010-01-22  点击: 来源:京审

 

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威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对于被包装产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晶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_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赞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即使在经过一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税款一年的免费使用权。所噬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案例1]某焰火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销售焰火100000箱,每箱价值234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23.4元/件,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假设企业包装物自身的成本为14元/件。焰火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7%、15%,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方式
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人=100000x23.4÷(1+17%)=2000000(元);
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
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x23.4÷(1+17%)×17%=340000(元);
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100000 x23.4÷(1+17%1 x15%=300000(元);
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这里需要考虑包装物自身的成本问题。众所周知,即使包装物可以循环使用,但最终是要报废的,自身的成本损耗也就不可避免。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00000x14=14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为0.
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1400000=一14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减少了170万元的利澜。
2.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一年后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100000x23.4÷(1+17%)=2000000(元);
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00000x14=1400000(元):
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 x23.4÷(1+17%)×17%=340000(元);
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100000x23.4÷(1+17%)x15%=300000(元):
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
在这种渚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利润都是30万元,但是,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64万元)是在一年以后补缴的,延缓了企业的纳税时问.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可见,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对包装物的退回设置一些条款(如包装物如有损坏则没收全部押金),以保证包装物押金不被退回,这样就可以缓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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