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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的节税技巧(2)

时间:2010-01-26  点击: 来源:未知

[140÷(1+17%)×17%]一[120+(1+17%)x17%]=2.9(元)
税后现金流入=140—120—2.9=17.1
方案二: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200+(1+17%)x17%一120 X(1+17%)x17%=11.6(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60+(1+17%)x17%一36+(1+17%)x17%=3.5(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l 1.6+3.5=36—15.1=28.9(元)
方案三: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的现金。
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200+(1+17%)x17%一120×(1+17%)x17%=1 1.6(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60÷(1+17%)×17%-36÷(1+17%)×17%=3。5(元)
税后现金流入=200—120—36-15。1=8.4(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从纳税角度分析,方案一最优,企业缴纳增值税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
从税后现金流入的比较来看,方案二最优。
那么到底哪个方案好呢?
进一步分析可得:方案三虽然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看似打7折,其实不然。因为计税改入为200元,而不是方案—的计税收入为打7折的140元。
为什么方案二最优呢?原因在于方案二非常类似于捆绑销售,相对于方案一而言,多销售了商品。但大家考虑,如果赠送的商品成本很高呢,在上例中,如果成本超过60元,那么方案二就不一定是最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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