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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节税的技巧
房屋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近些年来,许多人都把投资目光转向房地产,投资购房然后再租赁出去。这样,既可获得眼下稳定的租金收益,又可获得未来房产的增值收益,可谓是一举两得。那么,纳税人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获得更大的收益呢?下面,笔者拟结合几起案例,谈谈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节税技巧。
一、巧用税率节税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并且出租后房屋仍用于居住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案例一:王先生在某市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套沿街房屋上下两层出租给某公司。合同规定:每年租金为100000元。那么,按税法有关规定,筹划前王先生应缴纳房产税100000x12%=12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实际上,承租方将王先生的房屋商、住合用,楼下作商店使用,楼上用于居住。在业内人士的指点下,王先生做了如下处理:他和承租方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将楼上面积按每月2000元租给该公司居住使用;第二份合同将楼下房间作为经营使用,年租金76000元。这样算来,虽然租金收入分两部分合计仍为1 00000元。但纳税效果却大不一样。楼上住房每年的收入为24000元,房产税按4%计算,每年仅需要缴纳960元的房产税,楼下商业用房房产税为76000x12%=9120(元),两项合计纳税10080元。
筹划后较筹划前节税:12000—10080=192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从以上计算过程中可以看出,出租房屋时,纳税人一定要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而应分别一部分作营业场所,另一部分作居室使用。这样,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时的税负会降低。
二、巧用费用扣除节税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依次扣除费用的顺序明确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赞;(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其中,修缮费用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 994]089号)规定: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此,纳税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充分利用税法上的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少纳税义务。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纳税人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了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可能下降。(注: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 O%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