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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取得的纳税筹划(2)
时间: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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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二、机器设备供应商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1.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外购机器设备的价款与税款一律计入机器设备价值,所以不论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选择机器设备价税合计较低者购入即可。
2.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但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机器设备,因为购进机器设备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最终由购买方负担的金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设备价款,设为X;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则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最终由购买方负担的金额是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设为Y。此时,如果X<Y,则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如果X>Y,则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再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最终由购买方负担的金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设备价款,设为Z,应当从x与z孰低处购买。
三、机器设备取得的其他方面的纳税筹划
1、对于接受捐赠的机器设备的纳税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所以对于接受捐赠的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在符合上述条件时企业应尽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递延纳税收入,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创造条件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法中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对机器设备取得的纳税筹划具有指导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基于上述优惠政策,我们在购买具有相似功能的设备时,应尽量选择优惠目录中包含的设备,以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3.购置机器设备时确定其用途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在购置机器设备时就应该对其用途进行筹划,避免将购置的机器设备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